捐獻器官強制自動分配、設立Q字簽證方便華人探親、手機固話入網實行實名制、中小學生將有“終身學籍號”……進入9月,《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規開始正式施行。
中國推行捐獻器官強制自動分配
為規范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建立完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體系,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將自今日起實施。《規定》明確,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排除人為干預,確保器官捐獻移植透明、公正、可溯源。
《規定》指出,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癥醫學科醫師及護士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簡稱OPO)。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必須由OPO按照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實施。
《規定》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加相關培訓。發現潛在捐獻人時,應當主動向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為其指定的OPO報告。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
《規定》強調,捐獻器官的分配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OPO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適時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嚴格執行分配結果,確保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溯源性。
《規定》還明確,存在違背公民生前意愿獲取其尸體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違背其近親屬意愿獲取其尸體器官;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分配捐獻器官的;涉嫌買賣捐獻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捐獻器官有關活動等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中國設立Q字簽證方便華人探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今日起正式實施(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為了使簽證類別能夠準確反映外國人入境事由,實現外國人入境后的精細化管理,《條例》在保留現行簽證分類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對現行F字簽證、L字簽證作了拆分,普通簽證類別由目前的8類調整為12類。
其中,為了更好地吸引海外優秀人才來華,《條例》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在普通簽證類別中增加了R字(人才)簽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今后,凡是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的外國人,可以申請R字(人才)簽證,并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入境出境便利。
《條例》針對海外華人的特點,專門設立了Q字簽證,主要發給申請入境探親的海外華人,以便駐外使領館對申請Q字簽證的海外華人簽發有效期、停留期較長的簽證,為其回國探親提供便利。同時,條例還專門設立了團聚類居留證件,主要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海外華人。
此外,為加強“三非”外籍人員管理,《條例》規定,駐外簽證機關在簽發簽證時,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條例》對此還增加了規范外國留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和實習的規定。根據《條例》,外國留學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經所在學校同意后,應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在居留證件上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信息。
最后,《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的報告義務,規定,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學生因為畢業等原因離開原招收單位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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